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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成双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成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敬老路77号5、6层。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桂荣,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武,系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成双。委托代理人:陈凤菊。委托代理人:滕文彪。上诉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成双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德州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瑞华·新都汇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原告用拖拉机为被告运土,运土完成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费,余款一直不付,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的项目部于2014年6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款今欠2013年底拉土车款壹万陆千捌百肆拾元整。福建蓝桥瑞华新都汇项目部2014年6月13日。”欠据上盖有“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华·新都汇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有被告工地管理人员赵岩龙、闫文东签字。以上事实,欠条、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承包德州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瑞华·新都汇工程项目为不争的事实。在承包工程期间,被告成立了“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华·新都汇工程项目部”并刻制印章,该工程项目部是被告为方便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责任应当由开办单位即被告承担。施工期间,原告用拖拉机为工程运土,被告的项目部为原告出具欠据且由经办人签字,足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双方的运输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运输完毕,被告也应当按约支付运费,但被告至今未付清运费,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运费16840元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16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承担。上诉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没有送达起诉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程序违法。2、2013年11月,上诉人在承建德州瑞华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中,没有使用被上诉人运送的土方。被上诉人出示的2014年6月13日的欠条,虽然有项目部印章,但是上诉人并不知情,赵岩龙、闫文东也不是上诉人公司的人员。并且项目章于2014年5月19日下午被不明身份人员抢走,项目经理林武已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西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因此我公司不认可他们的签字以及加盖项目章。被上诉人崔成双答辩称,闫文东是公司的负责人,上诉人应当给我方拉土款16840元。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二、上诉人是否欠被上诉人运费16840元。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审卷18页载明已向上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人已签收。因此一审法院程序不违法。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欠被上诉人运费16840元的问题。上诉人的项目部于2014年6月13日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款今欠2013年底拉土车款壹万陆千捌百肆拾元整。福建蓝桥瑞华新都汇项目部2014年6月13日。”欠据上盖有“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华·新都汇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有上诉人工地管理人员赵岩龙、闫文东签字。上诉人在二审中称欠条上的公章是被别人抢走的,因此上诉人认可欠条上的公章不是对外交往的公章,但主张该公章是被抢走的。上诉人主张该公章被人抢走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1元,由上诉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魏 涛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