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彩金与徐潞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金,徐潞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3号原告:周彩金。被告:徐潞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金与被告徐潞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彩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彩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