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彩金与徐潞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金,徐潞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3号原告:周彩金。被告:徐潞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金与被告徐潞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彩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彩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