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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双太与李有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太,李有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冯双太,1954年8月28日,农民。被告李有奎,1955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太诉被告李有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双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双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双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双太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