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双太与李有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太,李有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冯双太,1954年8月28日,农民。被告李有奎,1955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太诉被告李有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双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双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双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双太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