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仁继与况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继,况家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陈仁继。委托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家有。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仁继与被告况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