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华娣与刘足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娣,刘足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娣,女,194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12021943********。委托代理人刘欢、樊王鹏,河南言东方律师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足保,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西张村镇水淆村*组。身份证号码4112221956********。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华娣因与被上诉人刘足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华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欢、樊王鹏,被上诉人刘足保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华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华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琦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晓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