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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谭胜东开一辆铃木牌电动车到钦州市银河街的金银河网吧上网时将自己的电动车钥匙遗留在网吧前台的柜台上。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和梁许振、梁声健、梁声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前台结账时发现谭胜东遗留的电动车钥匙,便商量盗走钥匙然后开走电动车。经商量后,被告人黄某向前台服务员购买一瓶水,以此引开服务员的注意力将电动车钥匙盗走。被告人黄某将电动车钥匙交给梁声健,由梁声健盗走谭胜东停在网吧门口的电动车。次日,梁许振、梁声旺将盗来的电动车销赃给板城���的“阿八”(未查明身份),得款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失主谭胜东的陈述;被告人黄某以及同案人梁许振、梁声旺、梁声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1月17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陆决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霖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