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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梁龙昌与伍思佳与项亨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思佳,项享悟,梁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伍思佳。被执行人项享悟。被执行人梁龙昌。申请执行人伍思佳与被执行人项亨悟、梁龙昌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龙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港路XX-X号X幢XXX房(产权证号:XXXXXX**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龙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港路XX-X号X幢XXX房(产权证号:XXXXXX**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