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文与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吴文,职工。被告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从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学荣。原告吴文诉被告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锋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撤回对被告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