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6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髙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亚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至6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位于收割机岗东南侧陈某某经营的亮亮粮油综合商店门前,先后四次用携带打火机、洗甲水等可燃物品,在被害人陈某某门市房前进行放火。将被害人陈某某门市房的铝塑窗、铝合金门玻璃及外墙保温等物品烧毁,被告人郭亚芝放火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3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吉林省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被告人郭亚芝的供述及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芝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亚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毁坏财物罪)、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姜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