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从开、赵方平、许保站诉被告张立彩、居言秋、居梦雷、马桂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从开,赵方平,许保站,张立彩,居言秋,居梦雷,马桂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许从开,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14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58********。原告赵方平,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20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6********。原告许保站,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8********。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彩,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7********。被告居言秋,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被告居梦雷,男,1999年1月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9********。法定代理人张立彩,女,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系被告居梦雷母亲。被告马桂贞,女,193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许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3403096125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从开、赵方平、许保站诉被告张立彩、居言秋、居梦雷、马桂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房屋评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