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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鱼来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鱼来,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姜鱼来。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干华。原告姜鱼来因与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公司原纸仓库的喷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装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固定总价6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上述消防设施的安装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仅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经被告确认尚欠48000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鱼来4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