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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红、朱会成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五,朱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红五,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南陵县。申请人:朱会成,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南陵县。委托代理人:芮修发。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红五、朱会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9月3日,刘红五经人介绍,通过电话与朱会成达口头约定:以加工承揽的方式由朱会成对刘红五所有的地处南陵县徽昌大厦二单元701的房屋进行打孔作业,约定报酬560元,待作业完成交付后给朱会成。2015年9月4日,朱会成自带工具设备到南陵县徽昌大厦二单元701的房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朱会成因自己操作不当,不慎摔倒,造成伤害。刘红五发现后,陪同朱会成家属将朱会成送往南陵县医院后又转至芜湖弋矶山医院进行救治,在此期间,刘红五为朱会成垫付医药费伍仟元(5000元)。2015年9月11日经南陵县籍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红五出于人道主义援助,一次性给予朱会成30000元补偿(刘红五已支付朱会成医药费5000元,本协议签订后再支付给朱会成25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朱会成自愿接受刘红五的30000元补偿,朱会成自愿放弃仲裁和起诉的权利,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刘红五就此事要求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三、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承担反悔造成对方一切损失。四、履行协议的方式:一次性履行,履行协议的期限:2015年9月15日。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水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书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