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王海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生,王海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王俊生,男,6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显军,男,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祥,男,4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秦嘉利,男,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生与被告王海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生委托代理人李显军、被告王海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嘉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生诉称,我与被告父亲家系老雷窝堡地地邻。2015年4月13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自家地里捡地膜,被告及其父亲在地里打畦埂,因边界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用拳头打我头部将我打伤。伤后我家人报了警,并将我送到开鲁县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及头部、左手软组织挫伤。住院6天,花医疗费4226.60元。被告无故对我人身进行侵害,依法应赔偿我的损失。所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226.60元、误工费2214.00、陪护费607.44元、伙食补助费240.00元元,交通费500.00元,合计7788.04元。被告王海祥辩称,争议的土地一直是我家人口地,此争议经司法所和派出所都调解过,但都未解决。此案发生时,原告去我家要地,发生纠纷后,原告暴力抢夺我家车上的铁锨、斧子欲攻击我父亲,我将铁锨和斧子抢过来,但始终未打原告。原告不是当时就去医院,而是回家后又去的医院。通过此案过程,我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系老雷窝堡地地邻。2015年4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双方因土地边界发生纠纷,原告王俊生欲打被告父亲王树时,被告上前与原告厮打在一起,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到开鲁县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头部、左手软组织挫伤;3、C3/4间盘疝;4、C3/4、4/5钩椎关节增生;5、C3、4、5、6、7椎体骨质增生;6、C5轻度滑脱。住院6天,花医疗费4226.60元,好转出院,全休三周。上述事实,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开鲁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卷宗一册,该卷宗中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孙建国、王树的证言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开鲁县医院病历一份、诊断书一份、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一枚、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一份,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治疗的全部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226.60元、陪护费6天×101.24元=607.44元、伙食补助费6天×40.00元=240.00元。合计5074.04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打伤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纠纷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祥赔偿原告王俊生医疗费损失5074.04元(其中医疗费4226.60元、陪护费607.44元、伙食补助费240.00元。)的70%,计3551.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王俊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王海祥负担140.00元,原告王俊生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