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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与包梅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包梅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69号申请人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包梅权,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被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14000元,并已提供1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被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14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