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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与沁县段柳粮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沁县段柳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负责人刘学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沁县段柳粮站。法定代表人安栓成,该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沁县新店粮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沁县段柳粮站银行存款13038005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