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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国义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72号罪犯王国义,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3)景刑一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国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人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针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后撤回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以(2003)赣刑一抗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义在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国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国义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