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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云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文化路。法定代表人瞿峰,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波拉提别克.阿拜,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姜云胜,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