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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广言与王从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言,王从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32号原告:任广言,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徐郢村后任组62号,身份证号340323197106086617。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从云,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