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妨碍公务罪主动到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理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一起使用暴力,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国庆节以来,被告人陈某和其父陈某甲(已判刑)在祁东县洪桥街道白云居委会连鱼组违规建房。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多次要求他们停建,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陈某甲及家人不听劝阻依旧违规建房。2015年2月12日,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王某、刘某、高某、伍某、肖某、彭某、曹某、龙某一行8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白云居委会陈某家依旧在违规建房。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要求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陈某甲等人停止违规建房,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己判刑)不听劝阻,与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发生争吵,并殴打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刘某、王某、高某3人。同案犯陈某丙(己判刑见状也对县控违拆违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拿树拦住执法人员的车辆不准开走。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对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陈某乙进行强制传唤时,同案犯陈某丙又继续对公安民警进行阻拦。此时,同案犯陈某甲从新房里面拿出一个装有汽油的油桶,在马路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停放在公路上的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周某的一台白色别克小车着火,后被消防队赶来扑灭,但该车车头和车尾被烧毁。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王某、高某3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7日主动到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3、执法规范性文件、拆违通知书、相关执法文件,证明祁东县人民政府祁政办发(2013)31号文件对县城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制订的方案及相关条款,以及祁东县国土资源局祁国土资拆字(2015)第1号对李某、陈某甲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和执法文件等内容。4、行政执法证,证明刘某系祁东县规划管理局执法股股长,高某系祁东县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伍某系祁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中队长,曹某系祁东县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员,周某系祁东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员,何某系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股股长。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刘某、高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6、辨认笔录,证明由证人王某、高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诸多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由证人刘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诸多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某。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洪桥街道白云居委会白云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他认识白云居委会主任陈某甲。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陈某甲提着一个绿色的油鼓子到加油站来购买汽油,并说是用来焚烧居委会里的垃圾。他要求其出具居委会证明,陈某甲说“明天给你送来。”然后陈某甲从他加油站购买了30元钱的汽油,事后也一直没有将证明送给他等情况。8、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祁东县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抽调在县控违办工作。2015年2月12日,县政府领导要求控违办的工作人员去县城周边巡查违章建房情况,由王某带队,她和伍某、高某、肖某、彭某、刘某、曹某等人分乘两台车在县城周边巡查,到下午2点多钟大家到了洪桥街道白云居委会,发现该居委会公路旁边一栋三层的房屋正在动工,她记得一个多月前,县控违办的执法工作人员到了这里,查实该建房户主没有建房手续,属违章建房,曾限令停建。于是大家去了在建的房屋前,刘某等人就与房上的人说“你们怎么还在建房,快停下来”,这时陈某、陈某乙从房屋出来对在现场的执法人员说“你们谁敢动,谁动,就让谁过年不成”,边说边用手指着刘某等人,接着陈某甲也从房屋出来与陈某、陈某乙一起用手对执法人员指指点点,刘某要他们不要用手指点别人,陈某甲就说“今天我还指定了”,并用手抓住了刘某。陈某、陈某乙一起上前将刘某按倒在地就动手打起来了,还想拿红砖砸刘某,在场的执法人员王某见此情况前去扯开,又被陈某甲等人殴打。她还看到陈某在现场旁边拿了一根约80厘米长的螺纹钢想打人,被在场的执法人员伍某等人扯住。她看到这种情况,就打电话给领导汇报。不多久,公安民警赶到了现场,控制了陈某乙。这时,她见陈某甲冲到屋里,拿了一个打火机在不停的按压,然后就从屋内串了出来走了,正当公安民警将陈某带上警车时,她发现停放在路边上的车子燃烧起来了。后听说是陈某甲放火烧的。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祁东县永昌街道国土分局工作人员。2015年2月12日,陈某甲与其二个儿子殴打执法人员的具体经过她没有看清楚,只见双方说了二句话就打起来了,她见刘某被人打倒在地,后见刘某右耳朵出了血,其他的执法人员也被打了,但具体伤在什么部位没看清楚。另外她见陈某甲的一个儿子拿了一根棍子,当时被执法人员抢了过来,是什么棍子她不清楚。车辆起火原因她不清楚,是她向110报的警。其他证言内容与证人龙某的证言内容一致。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祁东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现抽调在祁东县控违拆违办工作。其证言证明刘某、王某被打的经过与证人龙某的证言内容一致;另外,他看到一个老年男子,跑到屋内提了一个暗颜色的桶从房屋后面跑到公路停车路面,什么话都没说,将桶装的汽油撒在一辆白颜色小车周围,用打火机点燃,车子立即就着火了,因汽油火势燃烧快,致使小车被烧毁等内容。11、证人王某、刘某、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祁东县控违拆违办的工作人员。在2015年2月12日在洪桥街道办白云村14组执法制止违章建房时,遭到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阻拦、谩骂和殴打,与查明的事实相吻合。1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洪桥街道办的干部,负责控违拆违第一片区工作。2015年2月12日他去了案发现场,白云居委会主任陈某甲一家违章建房,执法人员要求停止建房,执法人员王某、刘某、高某遭到陈某甲、陈某乙、陈某、陈某丙殴打。谁放火烧毁车子他当时未看到,后听在场目击人说是陈某甲放的火。13、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祁东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抽调在县控违拆违办工作。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彭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他是洪桥街道办主任。2015年2月12日2点多钟接到陈某戍书记电话说陈某甲一家人和控违拆违的执法人员打起来,他赶去了现场,到现场后,打架已结束,听执法队负责人王某同志反映,执法人员被陈某甲及其二个儿子殴打了。正当公安民警拖陈某甲二个儿子上车,具体过程他不清楚,不多久他见陈某甲从新建房屋走去,他喊了陈某甲,陈未答话。过了一会,他听见人喊起火了,见他自己停车的地方很多烟,急忙跑过去,看到一个油鼓子在车辆旁边烧起来了,周某的车辆也燃烧起来了,火势很猛,他的车子停在周某车子的后面,他急忙将车开走。当时因附近田里水少,大家都去提水扑火,因火势太大没扑灭,后消防队来了扑灭了火。车子燃了半个小时,待火扑灭后,周某的车辆尾部被烧毁,四个轮胎被烧炸。1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洪桥街道办工作人员,他去现场时发生打架的事已结束,具体情况不清楚。他准备开车离开时,他的车子和后面的一台白色车子左后轮胎已起火了,看到白色车子旁边有一个军绿色装汽油的铁鼓子,他马上把自己的车子移开了,不多久,消防队来了,他帮忙处置了火情,因火势大白色小车被烧毁。16、证人陈某A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帮陈某家建房做事,他是本地村民,2015年2月12日他在陈某家三楼做模板,陈某甲和二个儿子陈某、陈某乙在弄钢筋,不多久他听见楼下有人在喊“你们都下来,不要做了”,后他到二楼阳台看是怎么回事,见有几个人把陈某甲按倒在旁边的一堆沙子上,然后就打起来了,具体打架过程他不清楚,只见一个胖胖的执法人员右边耳朵出了血,陈某甲满脸是沙子。后他看到停在远处的几辆车子被点燃了,派出所的民警去灭火,其中一辆车被烧毁。1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在陈某家建房做工,大约下午一点多钟,有人讲规划局的人来了,不准动工,并听到有人喊打架了,他就跑到楼下看,见一个胖子(指执法人员刘某)和一个50多岁的男人(指被告人陈某甲)抱在一起打架,50多岁的房主被绊住倒在沙堆上,那个胖子也倒地了,在地下双方用拳头相互对打,被人扯开了,他见胖子左耳朵位置出了点血,后有人报了警。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控制,公安民警准备带人走时,屋主的弟弟(指被同案犯陈某丙)拿树木把公安车子拦住不准离开。公路上停的一辆白色小车被烧毁,谁放的火他不清楚。他觉得房主是村主任,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遵纪守法,与执法部门对着干实不应该。1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祁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2015年2月12时14时40分左右,该所接到110派警,称“洪桥街道白云居委会有人打架”。他立即安排民警朱某、陈某B、刘某乙等人出警,接着他接到该所所长彭某甲的电话说是县控违拆违办的工作人员被白云居委会主任陈某甲及两个儿子殴打,现场围观群众太多,要他赶去现场,因该所警车已去案发现场,于是,他驾驶自己的小车(车牌号为:湘D6CR**)赶到案发现场,将车子停放在离现场不远的公路边,然后去现场找执法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得知是陈某甲家违章建房,县控违拆违办的工作人员在劝阻其停工的过程中,遭到了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殴打。他看到执法人员刘某、王某等人受了伤。于是,决定口头传唤陈某甲,陈某、陈某乙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其三人拒不配合,这时所长彭某甲也赶到现场,他向所长汇报了情况,所长要求先将陈某、陈某乙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准备带其上车时,受到了阻栏,当他和所长等人带着陈某到公路上准备上车时,他看见陈某甲在前面十多米的地方手里提一个铁桶正在往一辆黑色车子旁边的地上倒着一种液体的东西,边倒边退,他当时的第一感觉陈某甲倒的是汽油,他就喊了一声,这时陈某甲已把汽油倒到了后面的一辆白色小车的后轮处,陈某甲听到喊声后,就将铁桶扔在他小车后轮处,用打火机点燃了汽油,一黑一白的两台小车轮胎下起火了,火势立即烧到了车子上,然后陈某甲跑到公路边的田埂上想逃走,他和其他民警追上去将陈某甲抓住,并带上了警车。这时,黑色小车从起火的地方开走了,他的小车因火势已经很大,驾驶室下的轮胎和左后轮胎及车子尾部燃了大火,他当时怕人上去开走车子会发生更大危险,就没敢去把车子开走,只和所里民警去扑了火,用水无法扑灭,后消防队来了才扑灭,他的小车已全部被烧毁。车子尾箱内有价值八.九千元的物资被烧,该车总损失价值二十三万左右。19、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1、同案犯陈某丙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均不持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使用暴力,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名控违拆违执行人员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委托祁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祁东县司法局评估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宜清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