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余春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秦天赏、丁俊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商丘市龙海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秦天赏,商丘市龙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丁俊领,阜阳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68-1号原告:余春文。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天赏。被告:商丘市龙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负责人:展耀,该公司经理。被告:丁俊领。被告:阜阳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春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秦天赏、商丘市龙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丁俊领、阜阳市国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章健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