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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7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猛与郭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郭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903号原告李猛���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郭宝忠,男,17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猛诉被告郭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