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7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猛与郭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郭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903号原告李猛���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郭宝忠,男,17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猛诉被告郭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