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系肥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桃园业务班员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旭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肥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桃园业务班员工期间,利用在国网山东肥城市供电公司桃园供电所工作,负责肥城市桃园镇中固村村配电线路及设备维护更换、电费收缴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采用在供电管理系统外收取电费不上交的手段,私自侵吞在该村王玉新缴纳的电费5710元,据为己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许某证言,国网山东肥城市供电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肥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肥城市博科电力贸易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公司法人信息复印件两份,企业信息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被告人王某个人记录的走访记录、肥城市销售电价表,国网山东肥城市供电公司桃园供电所出具的证明两份,检察机关出具的办案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且积极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571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霍玉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