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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等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曾梦艳,张作发,胡麦仙,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慧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慧刚。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梦艳,系钟慧刚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作发。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麦仙,系张作发之妻。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丙丙,该公司法务部主管。上诉人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曾梦艳、张作发、胡麦仙为与被上诉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曾梦艳、张作发、胡麦仙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曾梦艳、张作发、胡麦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曾梦艳、张作发、胡麦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5元,减半收取为20947.5元,由上诉人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钟慧刚、曾梦艳、张作发、胡麦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