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袁田忠,江苏金���川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