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玲诉被告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玲,何云,钱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87号原告王素玲,女,汉族,农民。被告何云,男,汉族,无业。被告钱素兰,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毕丽晶,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素玲诉被告何云、钱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铁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费晓波(主审)、人民陪审员张朝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玲、被告何云、被告钱素兰的委托代理人毕丽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何若忱系朋友关系,因何若忱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6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2014年年末,何若忱因意外伤害而死亡,被告何云系何若忱儿子、被告钱素兰系何若忱母亲,均系法定继承人,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利息6.75万元。被告何云、钱素兰辩称,对此欠款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云系何若忱儿子、被告钱素兰系何若忱母亲。原告与何若忱系朋友关系,何若忱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6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5万元,月利率为1.5%,双方约定一年本利清,何若忱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何若忱一直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2月3日,何若忱因故死亡。另,何若忱于2000年12月7日与富丽萍经辽中县民政局离婚,何若忱父亲何永俭已死亡多年。现原告以二被告系何若忱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6.75万元,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王素玲提供的借据、何若忱与富丽萍离婚证、何若忱死亡证明、辽中县茨榆坨镇第四社区委员会证明、被告钱素兰提供的辽中县茨榆坨镇第四社区委员会证明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何若忱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何若忱现已死亡,本案二被告作为何若忱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何若忱遗产范围内对何若忱所欠原告的借款35万元及利息6.75万元负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云、钱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继承何若忱遗产范围内对何若忱所欠原告的借款35万元及利息6.75万元承担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2元,由被告何云、钱素兰在继承何若忱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