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易家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家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09号罪犯易家芳,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永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家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9月18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至2031年1月26日)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家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家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家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