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往明与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往明,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新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陈往明,男,汉族,1949年2月4日生。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负责人:陈反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往明诉被告新安县310国道改建指挥部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发现诉讼主体有误,2015年9月10日,原告陈往明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往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往明承担。审判员 贾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飞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