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涛与温丽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丽敏,王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丽敏。委托代理人:曹红玲,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上诉人温丽敏与被上诉人王涛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晓峰任审判长,审判员晏明主审、审判员李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常青担任记录。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温丽敏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丽敏自愿向本院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丽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温丽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晓峰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