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陈江林、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陈江林,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慧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林,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马希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陈江林、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希海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无法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亚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