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61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人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曾某伙同毛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曾某向毛某提供赌博账号,后毛某伙同顾某(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花苑70幢3单元306室,利用毛某从被告人曾某处获取的赌博网站账号,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许某甲、郭某、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投注进行赌球活动。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4日间,涉案赌博账号“siny123”累计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215668元。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顾某、汤某、许某甲、郭某、朱某、许某乙、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书证、提取笔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冰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