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祁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祁某。委托代理人杨正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原告祁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铨、被告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生长女祁雨心。2013年6月11日,生次女祁心茹。××××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品行极差,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整天不归家,原告无法与其联系。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落实子女抚养。被告翟某辩称,对婚姻缔结情况和子女生育情况无异议。原告陈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生长女祁雨心。2013年6月11日,生次女祁心茹。××××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29日,原告祁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祁某未能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准许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相识多年,育有二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祁某要求与被告翟某离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祁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多考虑子女利益,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祁某与被告翟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祁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