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铁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铁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文明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曹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平,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铁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丰化工的委托代理人娄梦、被上诉人李铁平的委托代理人赵绍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