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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兴金与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金,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吴兴金。被执行人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华。申请执行人吴兴金与被执行人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2600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康乐小区第4幢109室(产权证号:000695**),本院已另案拍卖;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沙塘村[产权证号:00003531,分别抵押于恒丰银行(抵押额为9510万元)、民生银行(抵押额为1000万元)],因该处房产抵押于银行,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注册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厨工公司在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的厂房内存有白酒、老酒、醋等产品,我院已对该批产品进行拍卖,但除部分产品成交,其余产品均流拍,在西山防空洞有产品(已质押于瑞安农商银行),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对上述财物拍卖款因瑞安市地税局发函表示被执行人尚欠税款未支付,要求暂扣拍卖款,故均未分配。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