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燕与被执行人冯代标、蒋素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燕,女。被执行人冯代标,男。被执行人蒋素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燕与被执行人冯代标、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代标、蒋素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晓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冯代标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有住房一栋。本院已依法将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其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