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姚修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姚修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校军,总经理。被告:姚修杰。原告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修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姚修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姚修杰应诉,原告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姚修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垦利县合力恒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