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执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祖玲与宋曙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祖玲,宋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922号申请执行人:金祖玲,女。被执行人:宋曙光,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3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曙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曙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