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余万东、张玉兰与元保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东,张玉兰,元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余万东申请执行人:张玉兰被执行人:元保宏申请执行人余万东、张玉兰与被执行人元保宏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万东、张玉兰依据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