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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康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康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因伪造、变更机动车号牌于2015年8月14日被康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朱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4日0时30分,康平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民警在康平县明沈线590km(康平县康平镇水世界洗浴中心附近)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李金驾驶车牌为辽AMXZ**号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变造机动车号牌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纠正。经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金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5mg/100ml。被告人李金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李金具有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从重情节,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1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盛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