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沈法根与沈法根、梅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沈法根,梅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吴君明。委托代理人:沈欢兴。委托代理人:朱建良。被告:沈法根。被告:梅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沈法根、梅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法根、梅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法根、梅丽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立平审 判 员 蒋晓菁人民审判员 陈小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