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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冀龙与叶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冀龙,叶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冀龙,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玉霞(曾用名张桂珍),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冀龙因与上诉人叶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玉霞偿还陈冀龙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陈冀龙、叶玉霞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冀龙以已与上诉人叶玉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叶玉霞亦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冀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过了上诉人叶玉霞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上诉人陈冀龙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案件保全费不因上诉人陈冀龙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冀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2660元,由陈冀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叶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言瑞审判员  吴 峰审判员  文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