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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南京浦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京胜兰制衣有限公司、叶皖宁租赁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浦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浦盛公司),南京胜兰制衣有限公司(下称胜兰公司),叶皖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南京浦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浦盛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星甸街道工业集中区C-122号。法定代表人马玉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明、宣若菡,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胜兰制衣有限公司(下称胜兰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星甸街道工业集中区C-122号。法定代表人葛洪才,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叶皖宁,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审原告浦盛公司与原审被告胜兰公司、叶皖宁租赁合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浦桥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俞 昌 盛审判员 张 洪 春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姗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