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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立书与侯佃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书,侯佃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卢立书。被告:侯佃舜。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书撤回对被告侯佃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卢立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