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立书与侯佃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书,侯佃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卢立书。被告:侯佃舜。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书撤回对被告侯佃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卢立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