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辖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明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忠,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龙。上诉人孙明忠与被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包括其他当事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如果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也发生在上海,本案当事人都在上海生活工作,且双方或当事人不存在诉讼约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之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一郑森龙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选择其住所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