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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艾尼卡斯木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艾尼·卡斯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郭众天,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迟锐,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尼·卡斯木,男,维吾尔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委托代理人:刘世成,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道路桥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艾尼·卡斯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道路桥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要求我公司支付艾尼·卡斯木经济补偿金82603.5元不正确。企业将2012年的考核、绩效工资在当年计发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按照企业对考核工资的发放原则,2012年的考核工资应该在2013年发放,但考虑到企业即将破产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广大职工利益,路桥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将2012年的考核、绩效工资在当年计提并发放。在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将2011年、2012年两年的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均算入职工个人破产宣告日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是经自治区人社厅审核认定,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人社厅审定结果核拨的安置费用,核拨了职工安置费用32087.01万元。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2月依据审定结果将经济补偿金发放到职工手中。同时,对于职工安置费用是按照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批流程办理,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兜底解决,故职工安置延用政策性破产的政策,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革,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从变现的破产财产中按清偿顺序予以清偿,而是由自治区财政兜底解决。原审判决结果与人社厅的审核标准相矛盾,如按该判决执行,将颠覆自治区政府对路桥总公司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政策,破坏来之不易的破产重组成果,引发职工整体动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破产管理人作为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执行机构,无权更改经济补偿金的审批依据和标准,故无法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特申请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1年考核薪酬及绩效薪酬在计算2012年平均工资时应否计算在内。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经济补偿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特色规定,是通过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以修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大群体间的力量差异,进而形成实质平衡的利益格局这一理念支撑下的制度设计。(二)本院认为,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货币收入的发放时间与劳动者提供劳动和劳动收入的核算期间无必然联系,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提供劳动应得工资并不以在该期间发放了该期间之外的劳动收入而���加,依据道路桥梁公司职工经济补偿金审核发放表所载:艾尼·卡斯木2012年1月至12月工资中包含2011年考核薪酬19978元、2011年奖励薪酬18848元,由于2011年考核薪酬和奖励薪酬不属于2012年的工资范畴,故一审法院在计算艾尼·卡斯木2012年1月至12月的平均工资时将艾尼·卡斯木2011年考核薪酬和奖励薪酬未计入其中并无不当。扣除2011年考核薪酬和奖励薪酬后艾尼·卡斯木2012年平均工资为6577.5元/月,此工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艾尼·卡斯木的工资标准及对其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方法均无不当。道路桥梁公司称应将艾尼·卡斯木2011年考核薪酬和奖励薪酬计入艾尼·卡斯木2012年1月至12月的平均工资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道路桥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