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贵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贵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391号罪犯李贵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白族,文盲,农民,原住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贵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系累犯。于2014年11月20日从金西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贵成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贵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