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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永信与陈维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信,陈维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赵永信,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维源,男,成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永信与陈维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