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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麦亚八与李明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亚八,李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115-1号申请执行人麦亚八。被执行人李明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麦亚八与被执行人李明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权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权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3×××73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