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林志妃与佛山市南海区龙光置业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妃,佛山市南海区龙光置业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52号原告:林志妃,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628。委托代理人:张惠全,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伦兆煊,系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龙光置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084。法定代表人:沈沛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颖,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国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伦兆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颖、邱国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告诉称: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西侧、罗务路南侧“南方玻璃厂地段”龙光君悦龙庭1座501号房,购房金额814168元,被告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并未出示小区管道燃气验收文件,原告向南海燃气公司申请开通燃气时也遭到拒绝,直到2015年5月28日,小区燃气才开通。原告认为,燃气属于原告正常使用房屋必须的市政设施,合同约定被告交付房屋时燃气管道安装到户,应视为交房时燃气必须开通,被告未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前开通燃气,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以总房价款81416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交楼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购房屋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包括小区内燃气管道验收合格材料。合同约定收楼前,被告书面通知原告收楼,原、被告也办理了书面收楼手续。合同约定燃气管道安装到户,交房前被告已履行了此义务,实际燃气公司在2015年5月28日才将公共管道与小区管道连通,责任不在被告方,依照合同约定,非因被告原因导致公共设施未能交付使用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F539976号),约定被告将龙光君悦龙庭1座501房以814168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254168元,剩余560000元应于2014年3月19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逾期付款未超过60天,两原告按应付款日万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解除合同,原告按累计应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告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逾期交房不超过60天,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按原告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6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原告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被告承诺在交付房屋时燃气管道安装到户(业主需自行报装,燃气公司到现场装表),非被告负责实施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小区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被告不承担责任。2015年5月14日,被告出具发票,确认收到原告龙光君悦龙庭1座501房售房款814168元。2014年11月15日,监理单位验收龙光君悦龙庭1座、2座住宅楼燃气工程验收合格。2014年12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龙光君悦龙庭1座、2座住宅楼验收备案,其中验收备案文件包括燃气工程验收文件。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收楼通知书,通知2015年2月10日办理交房手续。2015年5月29日,原告签署入伙会签单。2015年5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涉讼房屋的管道燃气通气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原告房屋目前正在装修,尚未入住。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入伙通知书、入伙会签单、燃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讼房屋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前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条件,原告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前书面通知被告交付房屋,现原告也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附件三所约定设备交付标准,被告已举证证明在交付房屋前小区内燃气管道已安装到户,且验收合格,被告已履行该项合同义务,被告并无违约行为。至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涉讼房屋的管道燃气于2015年5月28日才通气,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被告作为开发商,在小区内燃气管道验收合格后,理应积极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以便业主在收楼后可开通燃气,如果因开发商未按时申请管道燃气备案导致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业主损失时,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被告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前通知了原告收楼,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收楼,管道燃气开通前涉讼房屋尚在装修,原告并未入住,即管道燃气迟延通气并未实际影响原告对涉讼房屋居住使用,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有实际损失产生,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在本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志妃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