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圆顺与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沈圆顺,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朱雄,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圆顺诉被告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圆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桂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