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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圆顺与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沈圆顺,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朱雄,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圆顺诉被告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圆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桂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