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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有建诉被告张立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有建,张立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段有建,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该区九曲办事处。被告张立关,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该区相公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有建诉被告张立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有建撤回对被告张立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后收取2020元,保全费145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文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玲 微信公众号“”